成都防水中的質量驗收
1、建筑外墻防水防護工程的質量應契合下列規則:
1)防水層不得有滲漏現象。
2)運用的資料應契合設計請求。
3)找平層應平整、鞏固,不得有空鼓、酥松、起砂、起皮現象。
4)門窗洞口、穿墻管、預埋件及收頭號部位的防水結構,應契合設計請求。
5)砂漿防水層應鞏固、平整,不得有空鼓、開裂、酥松、起砂、起皮現象。
6)涂膜防水層應無裂紋、皺折、流淌、鼓泡和露胎表現象。
7)防水透汽膜應鋪設平整、固定結實,不得有皺折、翹邊等現象。搭接寬度契合請求,搭接縫和細部結構密封緊密。
8)外墻防護層應平整、固定結實,結構契合設計請求。
2、外墻防水層滲漏檢查應在持續淋水2h后或雨后停止。
3、外墻防水防護運用的資料應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,資料的種類、規格、性能等應契合國度現行有關規范和設計請求。對進場的防水防護資料應抽樣復檢,并提出抽樣實驗報告,不合格的資料不得在工程中運用。
4、外墻防水防護工程應按裝飾裝修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停止驗收,外墻防水防護子分部工程各分項工程的劃分應契合下表的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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